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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经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9日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58条,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65条决定,废止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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