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限制,是指现代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的限制原则。近代社会以前,传统民法基本上奉行罗马法以来形成的所有权绝对原则。自19世纪末叶起,资产阶级各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逐渐形成明显的趋势。在立法精神和法律形式上主要表现为:(1)所有权纯粹私权观为法定权利思想所取代,立法不再将所有权视为个人绝对意志自由的领域,而对其内容、范围、客体种类加以限定,所有权仅在法定范围内才得以存在。(2)以财产所有为中心演化为以财产利用为中心;立法确定了禁止所有权滥用原则,确认土地所有权不及于与权利人毫无利益的高度和深度,确认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所谓“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等。(3)权利个人本位观发展为权利社会本位观;法律对所有权的行使规定有各类义务限制,其中包括容忍他人合法侵害的义务,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某些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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