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姻亲之概念即指己身配偶之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直系姻亲可分为两种:一种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另一种指直系血亲的配偶。前者譬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未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等,后者如儿媳、女婿、孙媳等。两种关系是相对而言的,譬如以公婆与儿媳为例,对公婆而言,媳妇是其直系血亲(儿子)的配偶,对媳妇而言,公婆是其配偶(丈夫)的直系血亲。
现实生活中,主要涉及的是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两类直系姻亲的相关问题。至于未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如果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准用拟制血亲的相关规定,若无此关系,自无赘述之必要。至于其他直系姻亲关系诸如孙媳、曾孙媳、孙女婿、曾孙女婿等,一则代数久远,详论之意义不大;二则可以准用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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