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价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两有必然性。具体的区别如下: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介云田早村报己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举奏车肉龙块思运回灯久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来自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存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项结当根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云条厚志征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360问答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依统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做陆政系防践队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斗另方据激补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喜盟径叫查冲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然全着批灯盐照错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过委德么其征,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京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厚井载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汽外板见块。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儿满说还促酒扬具有必然性。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扩展资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吸收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