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这个人是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扩展资料: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
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
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参考资料来源:
三个条件
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两种类别
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如今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只有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络才能查到,个人所有的犯罪纪录都能查到
扩展资料:
这种通缉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并不能代表什么。因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罪名都可以采用这种手段。
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
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
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
参考资料:
按相关文件规定,并需要确定犯了什么罪名才会被网上通缉,只要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通缉。
相关文件:《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403号文件)
三是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一般《刑法》上的所有罪,都能够上网追逃。其次还有其他适合追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