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需要在次年3月31日之前要完成个人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绝大多数行业并不实行年薪制。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代扣代缴单位,也就是雇用单位在发放工资给雇员的同时,代扣代缴入国库,并代为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纳税人个人可以在地方税务局官网或者纳税服务大厅的自助终端机上查询和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了解自己的交税情况。
二、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2)(国税发[2006]162号)。根据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从根本上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该办法是给高收入人群(当时的背景下)增加了一项附加申报义务,以更多地搜集和了解纳税人的情况。然而事实证明,该办法并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绝大多数纳税人仍旧只对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申报。而且基层税务机关对于不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的处罚执法也难以执行。不过,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及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计划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因此,该文件的积极作用可以理解为为全面推行“代扣代缴+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前奏和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