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西宽约300~500千米,南北长1300千米,总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海底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千米。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
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赞助下,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组成了一支包括中、美、日、韩四国12位专家的考察团。考察团在东海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勘测,提交了相关技术报告,简称“埃默里报告”。
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同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中国东海大陆架,尤其是钓鱼岛附近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
这一消息引起了东海周边国家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1974年,日本未经我国同意,擅自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其所划定的共同区域包括我国主张的一部分大陆架。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向我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中日之间海域应当按所谓“中间线”的方法划分,从而为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埋下了伏笔。1983年,日本开始单方对本国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为东海划线做好了准备。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海洋权益,两国东海争端的序幕由此拉开。
2004年,当我国在东海大陆架上设立的位于“平湖”油气田东侧的“春晓”油气田开始进旁羡人实质性开采阶段时,中日东海油气争端再次激化。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连续刊出报道和述评,称我国“春晓”天然油气田的位置距离日本单方面划定的所谓两国东海“中间线”只有5千米,和1998年建成的“平湖”油气田相比,距离向东一下子靠近了65千米,惊呼“中国在向东海扩张”,“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日方抛出了所谓“吸管效应”问题,称我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会被吸过去。其实这种理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东海大陆架西高东低,油作为液体,即使流动,也是从我国这边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随后,东海大陆架争端开始提升到官方层面。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在马尼拉举行的“东盟和中日韩能源部长会议’’上,指责我国在东海建设的“春晓”天然气项目侵犯了日本海洋权利,并威胁要采取对抗行动。6月11日,日本政府决定设立一个由首相小泉亲自领导的委员会——“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这个机构的责任是制定综合性海洋权益保护措侍敏施,尽早在“中间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指导民间企业在这一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6月21日,在青岛出席亚洲合作对话会议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与我国外长老启枝李肇星会谈时,拒绝了我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7月7日,日方不顾我国政府的强烈抗议,派出调查船逼近中国“春晓”油田进行为期3个月的所谓“勘探调查”。日本媒体为这次日本政府到“春晓”油田的行动叫好。8月7日,日本制定了“为确保蕴藏着矿物资源的大陆架的权益而尽早划定大陆架”的基本方针。2005年7月,日本政府授予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东海争议海域的试开采权,并相继给我国的油气田冠上日本名,千方百计要把事态扩大。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根本上源于两国对东海海权的划分之争,即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之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拥有200海里的海上专属经济区和最多350海里宽的大陆架,东海海域最宽处仅为360海里,因此中日划定各自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就无法避免出现重叠。中日两国在划界原则上长期存在分歧。我国认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是我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其以西部分是我国大陆板块的自然延伸。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平分,以它的北部岛链和我国的钓鱼岛为划界基点,到我国大陆沿岸岛屿为范围,进行“等距离划分”,比我国的划分法要多出16万平方千米,日本将多得相当于三个浙江省面积的大陆架。中日两国不同的划界方法使得从所谓中日中间线到冲绳海槽这片海域成为了“争议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处理中日东海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和日本都属缔约国。当前双方划界的观点对立,主要集中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上。根据海洋法,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我国认为深达2900多米的冲绳海槽割断了大陆架,因此冲绳海槽以西部分应看作我国大陆板块的自然延伸。而日本则认为,冲绳海槽只是小的凹陷,中日在海上属于共架,而不是分开的大陆架。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优先。在北海大陆架案以及澳大利亚——印尼大陆架案中,与冲绳海槽相类似的挪威海槽和帝汶海槽,在分界时都起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国际海洋划界实践趋向于选择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共同划定单一边界,而且等距离(中间线)成为单一海洋划界中的出发点。从目前国际上已确定的170多条海洋边界中,多数是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的。如2002年海岸相邻国家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中,国际法院以全体一致方式肯定了等距离在单一海洋划界中的出发点地位。法院指出:“公平原则有关情况方法……与适用于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十分类似,包含两个步骤:首先画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要求调整或移动该线的因素以便取得‘公平结果”’。国际法院的判决尽管只对当事国发生约束力,但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值得关注。
此外,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是以它的北部岛链和我国的钓鱼岛为划界基点,到我国大陆沿岸岛屿为范围,偏离东海本身的中线几十海里,当中隐藏着钓鱼岛的归属问题,这也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这个所谓“中间线”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