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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校园归责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校园归责问题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拦巧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简穗键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b.族销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