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源卜报之日。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模裂改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旦判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口货物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05%×滞报天数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7月12日(星期六),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7月14日(星期一),滞报天数共计1天。A公司应加收滞报金=55000×6.89×0.05%×1=189元(计算结果189.48元,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因此,加收滞报金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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