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雹宽,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敏晌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桥肆锋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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