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绝链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吵简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一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3、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兼营并碰孙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年度增值税(以下简称应税销售)应不超过500000元(包括图,下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每年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在全年应税销售额中所占比例超过50%。
2、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80万元。
3、其他个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单位和纳税活动不频繁的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