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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判决执行

死缓判决执行

死缓判决执行是执行机关对判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执行时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判处死缓的罪犯交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缓期执行期间,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所在地高级法院裁定,降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降为25年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或被授权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裁定前关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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