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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问题补充说明:外婆去世了,子女们准备继承其遗产,其中一个儿子突然拿出一份所谓的遗嘱,这份遗嘱的存在他人均不知情,遗嘱内容大致是外婆死后其金钱子女均分,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其他子女怀疑其真实性,因外婆是文盲,遗嘱为他人代书,签字方面也是外婆指纹,猜想他很可能是最近找人书写并签名,指纹为他人代按或趁老人神志不清醒时偷按的,落款时间却是较早以前,这样的代书遗嘱可有效?能否鉴定出遗嘱纸张和笔迹的新旧程度,指纹的新旧程度?因为老人已经火化,无法取得其指纹,但能否从老人生前使用物品上提取指纹做比对?若鉴定该遗嘱为伪造,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代书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如果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该代书遗嘱就合法有效。

  《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360问答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广元才制逐旧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