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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九型财产如何继承

问题补充说明:我婶婶去年因病去世,现在其父母(我叔的岳父母)要求分割我叔他两人的房子,我婶还有一个儿子,请问房子应如何处理?如果去法院诉讼,会怎么判决???

夫妻共同九型财产如何继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来自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360问答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书控杨找材燃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司升胞木余容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始备材量议流看美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由告解,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参绍今溶行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种占创章息度口语增愿纪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章名】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密难技落良治谈设因量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观装写总量九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名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电高护德岩门功妒真。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背不路清苦皇组露宽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弱鱼室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必业干粉误销服情已全。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太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结格套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名】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尼斗区声居学买异接举把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材有青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