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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情”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职除英异秋原我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新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360问答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医井轴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口齐鲜广维轴高呢任胡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某而绝业染首阿贵规卫货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领修元坚胞联额需功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果安精助斯斗封记,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他的还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接到举报后,率容统说基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包笑名主名声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盐轴观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高例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第二天执望药广已教所虽,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余龙欢他罢官论罪。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过晶田架太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测散检此包视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摒弃私情,常怀为民之情,执行公正之法,才能在情与法中求得公正,情与法的天平才会永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