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通俗易懂点 但要严谨!
给付,读音jǐ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集服其着众并答军变须又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来自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眼被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持实察全尼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扩展资料:
给付行为必须合法,或者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给付行为违反法律的另强行性规定时,则在当事人之360问答间不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私婷紧模并掉所自买卖金银,债的关系亮适并不产生,也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给付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时,由于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也为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权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