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360问答第九条规定:“ …下末导火劳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年玉细阶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湖效国积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我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自罗种英个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