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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对物

问题补充说明:[多选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A.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的B.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仍拖欠物业费的C.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D.物业的承租人未按照与业主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E.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提出抗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对物

【答案】A、B、D

【答案解析】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请求应予支持:1)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360问答物业费的;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仍拖欠物业费的;3)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未按照与业主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