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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查个人身份信息吗?

律师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查个人身份信息吗?

律师在个案中按照规定是可以到公安机关调查个人身份信息的。

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被告,没有被告的地址信息,此时律师可以携相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调查个人身份信息。

但是,律师要调查被告的住址信息,必须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否则只知道名字,公安那边是不给查的。我去派出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都会带身份证号码去查的。

另外,律师要带上相关材料。一般而言,公安部门在查询前,会审阅这些材料: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也可以),有这几样后,公安部门查验后,留下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就可以帮律师调查被告的住址等信息了。

调查的地方一般是在被告辖区派出所,但是现在有许多地方会放在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该中心公安部门会专门设置一个窗口,用于协助律师调查个人身份信息。

目前,律师一般只能查询某个被告所在辖区的住址信息,据说上海律师能查询到全国的,本人没有见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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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法通律大讲堂#

可以查询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户籍、暂住信息)。

就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

查询的范围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主要是被告或第三人的信息。

查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被告的身份情况,户籍情况,或暂住情况。

立案阶段,律师持法院开具的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即可去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或暂住所在的派出所查询。诉讼阶段,律师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即可查询。部分派出所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查询。

可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也可以去已经登记暂住信息的派出所查询。

律师可以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派出所调取个人身份信息。对于律师调取个人身份信息每个地方公安机关的规定都不一样。

各地方规定的情况不一样,但基本都是可以的!

应从价值位阶判断律师是否有调查权,而不能看各地的司法实践。

个人身份信息,评价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没有争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问题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

作者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人个自由。许多人理解自由时,将自由限定在于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事实上,权利处分属于自由的范围,如,财产处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处分等。

既然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那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当然应当“依法”。从律师调查权来看,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了我们提示,即需要被调查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调查。从该意义上看,律师获得个人身份信息应当经过本人的同意,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允许调查。

律师调查权涉及到律师的执业秩序,一方面,涉及到律师的调查是否合法,主要是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律师必要的调查权,也是律师开展职业活动的需要。问题是,律师执业秩序与自然人的自由价值冲突时,那个价值更高?

这个问题事实上没有争议,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高于律师的执业秩序。人的自由价值一般情形下高于秩序价值。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认为否认律师的职业调查权,其中,律师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相关信息的间接调查权,可以补充直接调查权的不足。

律师仅能就相关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去公安机关调查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时,公安机关有拒绝权。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律师在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后,持委托书、执业证、所在执业机构出据的介绍信以及法院出据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手续,有权向公安机关调取对方当事人户籍信息!

律师如果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可以凭有关手续,向公安机关查询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经咨询大兴公安局户政科得到回复如下:

调取公民户籍信息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调取,须携带材料如下:

1、所函或介绍信

2、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协议书

到就近派出所调取可获得被调取公民的户籍信息(派出所打印但不盖户籍专用章)、如需要盖章的户籍信息则需要到被调取人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由被调取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

一般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