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二条、《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
3、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4、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提供材料:
1、房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2、4、16页复印件)。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