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的结果,就等明天开庭后的判决了。
社长了解到,当事人已经委托律师上诉,明天上午就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6月4日,叶榅飞在使用中国平安旗下平安付移动支付客户端“壹钱包”时发现,存入的钱被退回银行卡内,但软件上的账户余额却相应增加。
壹钱包官网界面
在该故障尚未解决的8天时间里,叶榅飞重复了350余次“充值”操作,使得该账户增加了1125.63万元。平安付公司知道后当然选择报案,随后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叶榅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叶榅飞的辩护律师吴绍平在接受AI财经社采访时表示,将为他进行无罪辩护,“公司自己的过错不能推到公民身上,更不能以牺牲公民自由的方式来换取,这是很不公平的。”
而对于叶榅飞案是以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来定性,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人士的讨论。奉贤区法院认定是刑事案件,在吴绍平看来,这只是常规的民事纠纷。也有一些了解案情的法律人士认为,当事人理应能够通过“资金转入后原路退回,花漾卡余额却显示转入成功”判断出App系统存在故障。
单就从社长个人角度来看,叶榅飞作为一名成年人,8天时间里重复350余次“充值”操作,最后使得账户增加了上千万元,恐怕很难说在这个事情中完全没有责任。只是最后应该如何量刑,最终审判的结果如何,这都得等到明天开庭之后,法院来进行判决了。
有句话说得好,天上不会掉馅饼。在社长看来,碰到类似的事情主动告知银行方为义举。如果真的发现了这样的漏洞,最起码的一条底线也应该是不主动利用而让自己获得不应得的“回报”。同时,也希望银行能提高相关的安全性能,毕竟最终损害的多是储户的辛苦钱。
此事件中,叶榅飞发现系统漏洞后,并没有浅尝辄止,而是被贪念俘获。
转账次数过多,达到350次,说明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意识。而数额上,金额过大,达到1125万,已经达到重刑的条件。在平台不知道的情况下,主观有意识的利用系统漏洞非法占有平台方钱财,被判定盗窃罪并不为过,如此巨大的金额11年有期徒刑也比较合适。
此事最大的问题在于,个人与公司同样犯法,能否在法律层面公平对待。
相信下面的话题你在很多地方看到过:
储户存钱一万元,只入账9900,离柜台银行不再负责。
储户取9000,银行给了一万,银行要追回。
使用ATM存款时,钱被吞,卡也被吞,打电话,需要至少三五个工作日处理。
如果打电话说ATM出了故障,一直往外吐钱,银行工作人员几分钟就能到。
最近几年P2P异常火爆,少说上百万消费者将钱存到了各个P2P平台,然后呢?
自2013年网贷平台跑路被陆续被曝光后,跑路潮愈演愈烈,不幸“踩雷”的一部分投资人开始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而,能够拿回损失的投资人却寥寥无几。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问题平台数量90多家,2014年问题平台数量近300家,而截至2015年8月底问题平台数据已经超过600家。
几年时间上千家P2P平台跑路,卷走上千亿资金,如此庞大的金额,如此惊人的规模,又该抓多少人,又该判多少个无期徒刑呢?
深圳罗湖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共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26亿元,实际投资人1325人,投资人尚未提现的资金约为5250万元。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对于投资人损失的资金,法院将按照48.7%的比例返还。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投资者的钱难以完全拿回,而圈钱者也不会重判。与此事件形成鲜明对比。更何况这还是被宣判,最终被绳之于法的,还有无数平台没有被起诉,完全逍遥法外。
如何加强金融平台的监管,如何保障投资者的财富安全,才是重中之重。
值此金融理财APP出事之际,发出另一种声音,希望能够有所改善,乃至彻底改变。
回答过类似的问题。
法律的条款懒得说了,用非法的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就是盗窃罪。
明明是系统漏洞,怎么就是盗窃呢?
当事人抓住这一点不放,总是觉得自己没偷,觉得冤枉。
很多人也矫情,说这是因为系统漏洞造成的,叶某没有去偷钱,也没有主动攻击App系统。只能算不当得利,不应该算盗窃。
我们来打个比方,这就好比银行钱库的墙破了个洞,你不小心靠在墙根休息,一沓钱就掉出来了。于是,你靠一下,掉一堆,靠一下,掉一堆。
拿个口袋装回家,警察自然要来抓你。
你还说,这是墙破了造成的吗?墙也不是你砸的吗?这样打比方,就很清楚了吧。
主观故意,非法占有。性质就定了。
至于上诉,也只能从量刑的角度去争取宽大一些了。
符合定罪标准,但有些过重了。
《盗窃罪》第264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事务部 沙立星律师
咨询热线:4001-666-001
让我想起了此前ATM自动吐钱获取17.5万元,最后被判无期的许霆案。跟许霆比,这位男子是不是已经有点心理安慰了?了解了一下题目故事原委如下:
题中所述男子为叶榅飞,2016年6月,在使用一款名为“壹钱包”的金融理财软件时,叶榅飞发现,存入的钱被退回银行卡内,但软件上的账户余额却相应增加。此后8天,叶榅飞利用这一故障,前后转账超过350次,套现1125万元。“壹钱包”平台运营方报警后,叶榅飞被警方拘留。
警方查明,8天时间内,叶榅飞的转账总额达到1125.64万元,其中884万余元被用于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241万余元用于购买黄金、归还债务,并购买了奥迪A4和A6轿车各一辆。案发后,平安付公司将叶榅飞名下884万余元理财产品以及账户余额、理财产品利息等冻结。黄丽丽偿还了29.6万元,但仍有约206万元无法给付。
直到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叶榅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叶榅飞及黄丽丽未偿还的近206万元,也需退赔。
实际上,当年的许霆案经媒体大量报道后,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许霆上诉后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对于许霆来说,拿了ATM多吐的钱,算不算盗窃,一直是个心中难以解开的郁结,但法院作出的判决却仍是以盗窃罪论处。
同样,叶榅飞案与之极具相似之处。叶榅飞妻子表示,丈夫并非主动侵入系统盗取资金,而是利用产品漏洞牟利,不算盗窃,把钱还了不就完事了吗?而法院认为,叶榅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目前,叶榅飞妻子提出上诉,认为转账系统出现漏洞,这个事上双方都有责任,希望二审的时候考虑这一点。在进行处罚时,平台和叶榅飞双方共同进行承担。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即便能够争取宽大处理,依然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无论是哪儿出的差错,谁给出的诱惑,一定要坚定自己的信念,否则总有出事的一天,谁“递出的刀子”不论,只要你“捅出去”,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律要旨: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但可以依法争取减刑
叶某一审被认定盗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罪与非罪问题,即叶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二是量刑轻重问题,即一审判处叶某判处有期十一年是否量刑过重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有人认为叶某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个人认为,人民法院认定叶某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可厚非。因为依据我国《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盗窃罪。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一千元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情形,达到入刑标准。
就本案而言,叶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争议的焦点在于app系统故障是叶某实施涉案行为的诱因,在此情形下,叶某是否应当为该系统故障引发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认为,盗窃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其立法的目的在于打击严重的以不诚信行为。在本案中,叶某利用系统故障,反复存储,并将系统错划的资金擅自处分,在这个过程中,该资金属于系统平台的运营资金,该资金并未因系统故障而转由叶某占有,换句话说,叶某处分的是他人的资金,且这种处分被未经过资金管理者的同意,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至于系统故障,仅仅是对其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定性。
关于量刑问题。首先,依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即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说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是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法定刑范围内较轻的量刑,本身并无不合法之处。但从情理上讲,可能部分网友会觉得仍然量刑畸重。对于这种观点,作为法律人,个人认为可以理解,也可以争取。毕竟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特殊减刑制度,即虽然不具有法定减刑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之下量刑。而这一规则在早前的许霆案中已有运用,许霆案基于该规则,量刑由最初的无期改为五年有期徒刑。本案与许霆案有相似之处,可以参考,可以争取,但鉴于本案涉案金额远远超过许霆案涉案金额,故最终结果还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
这个案件如果有疑义的话,主要集中在两点上面:
一是,这适用于刑法中的“盗窃罪”呢,还是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
二是,刑期是否合适?
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盗窃罪。看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是合适的。十一年的刑期,鉴于其数额巨大,达一千多万,也在合理范畴内。
不过,叶榅飞妻子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丈夫并非主动侵入系统盗取资金,而是利用产品漏洞牟利,准备上诉。有律师表示,争取减低刑期也有一定的可能。
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上,已有数位专业律师谈过,我就不多说了。我倒是想起大约十年前一个相似的案例: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1000元但银行卡账户里只扣1元,于是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多次。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其后,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以盗窃罪判刑一年。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后被警方抓获。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事曾在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许霆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
十年前的这个案件,有几点引起了注意:许霆开始被判无期,是从“盗窃国家金融机构”这个角度来审理的;与俗称“抢银行”很接近,所以认为危害特别巨大。但是,民众普遍认为,银行或金融系统的失误在先,利用其漏洞在后,而非故意侵入银行系统,主观恶意不大。虽然许霆仍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但其危害与其处罚不相吻合。而后改判的五年有期徒刑,则大体符合公众的认知。
之所以花时间重温这个案件,实际上这是在新的科技发展形势下的一个案例,很有普法价值。它告诉我们,当利用银行或金融的网络系统或硬件故障,不当得利数额巨大的时候,将以盗窃罪论处;既非“抢劫”或“破坏”金融机构的更严重罪名,也非路边拾到巨额遗失财物的民事责任上的“不当得利”。
这也告诉我们,不存在着“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当你通过利用网络获得并非你自己的巨额财物时,你就在犯罪了。
这个案件当中,叶榅飞始终在问律师:欠钱还了就好了,真的要被判刑?现在可以回答了: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