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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保险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保险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父母、子女、伴侣。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另外,保险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指定保险的收益人可以更方便保险的理赔,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如果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会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这难免会引起一些理赔纠纷,或者是争夺保险金的现象出现。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最好是指定好受益人和理赔份额。

保险受益人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二章中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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