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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激毕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纤橘段以调查核实证据。二、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毁铅团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