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备笑律的公布四个阶段。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原则上,应当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至于法律草案何时付诸表决,以及能否通过,在时间上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条链接: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法程序如下: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1)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2)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1)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2)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议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
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起草班子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3.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可以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并报起草机关的领导审定。
5.起草条文。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
6.征求各方面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
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前,起草单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正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修改现行法律的议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岁配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仿雀含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关于三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但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二是,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三是,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
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三审的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常委会的分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当次会议中再次召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交分组会议作最后的审议。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建议表决稿没有大的不同意见,则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
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