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员工下夜班后聚餐,饭局过程中,副厨师长李先生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家属认为,李先生的同事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抢救时间、拒绝医院洗胃,对李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11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的11名同事平均承担家属各项损失共7.5万元。
李某是北京一家酒店的副厨师长。2015年12月31日那晚,李某与厨师长柴某以及其他18位同事聚餐时因醉酒昏迷,后被同事送往朝阳医院救治。
据李某病历记载:“2:25,患者饮白酒后多次呕吐半小时,伴昏睡(具体不详),无吐血,陪同人员诉呕吐为胃内容物及胃液,否认服用其他药物。”处置意见为:“拒绝洗胃检查,要求输液。”次日11时,朝阳医院发出“病危(重)通知书”。1月17日15:07李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人认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延误了李某最佳抢救时间,后又拒绝为李某洗胃检查,对其死亡存在过错。故要求19名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36万余元。
柴某辩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己曾拒绝聚餐时喝白酒。“当天我们吃饭时已经晚上12点多了,并未携带大量白酒,仅有的白酒也是李某亲自安排一个同事带去的。”厨师长柴某说。数州
柴某等人还称,聚餐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发现李某、徐某醉酒后,就将二人送到了朝阳医院,并否认曾拒绝洗胃,还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1万余元,且部门曾捐款1.6万元对李某家属表示慰问。故认为,其已尽到救治薯含蔽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缺乏应有的安全注意,未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事医院作为第三方出席庭审称,医院根据医疗常规予以相关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饮酒过量,但陪同人员拒绝洗胃检查。李某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我院诊疗行为正确且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19名被告与李某系同事之间自发组织聚餐,对李某的人身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李某饮酒系在他人强迫压力或放任之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延误抢救时间。
此外,李某就医时处于昏睡状态,现有证据不老轿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医人员曾拒绝洗胃的可能性。且陪同就医的同事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预见洗胃与否对李某健康及生命产生的影响,法院认为对其苛以专业人的标准要求过高。
故朝阳法院仅认定11名陪同就医的同事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一审判决包括厨师长柴某在内的11名同事平均分担,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7157元、丧葬费1939元、死亡赔偿金652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