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范围有限,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本世纪中才在各国得到长足的发展大丛慧,中国1982年宪法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均对其作了原则规定。
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滚答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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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郑氏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