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提行李规定:
1、国内航班公务舱的旅客限于携带两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 千克,每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 厘米。
2、国内航班经济舱的旅客只能携带一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 千克,每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 厘米。
3、乘坐首航航班的旅客,除了免孝滚耐费手提行李以外,每位旅客不用另付费用,可以携带下列限于自己照管,仅在上机、下机或者在航班上所用的私人物品:
二、托运行李规定:
1. 国内航线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公务舱旅客为30KG,经济舱旅客为20KG。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0KG,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如婴儿车或摇篮的尺寸不超过20*40*55厘米,且重量不超过5千克,则可以带入客舱放在行李架上。
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3.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4. 首都航空国际中转航班国内段免费行李额的执行标准,基本原则:联程客票如在同一PNR下,则国内段免费行李额按照国际段标准执行;如不在同一PNR下,查询旅客国内段客票票面,根据票面上规备谈定的免费行李额执行。
5. 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所占座位的免费行李额之和。
6.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手提行李占座的客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7. 包舱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舱位等级和包舱座位数确定。
8. 重要旅客、金鹏贵宾会员旅客在享受客票对应正常免费行李额的同时,额外增加免费行李额如下:白金卡、金卡会员可享受额外30KG/1件免费行李,银卡会员可享受额外20KG/1件免费巧春行李。VIP旅客额外20KG,CIP旅客额外10KG。计件制航线,白金卡、金卡、银卡会员免费行李重量根据旅客客票舱位等级而定;VIP/CIP旅客在相应舱位的免费行李额上增加1件免费行李每件行李重量限额为:头等舱、公务舱32KG(70磅),经济舱23KG(50磅)。
三、逾重行李费规定:
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全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应收逾重行李费=(托运行李的重量-适用的免费行李额)×适用的逾重行李费率。
例:旅客航程为PEK-NNG,乘坐经济舱(PEK-NNG经济舱全票价为人民币1640元),托运50千克的行李,其逾重行李费应为:应收逾重行李费=(50-20)×(1640×1.5%)(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738(元)。
扩展资料:
有关首都航空行李限制规定: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随身携带入客舱:
1.危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磁性物质;麻醉性、特殊刺激性或类似性质的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等。
2.枪支、弹药、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3.军械、警械。
4.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但少数民族刀具除外。
5.活体动物(家养宠物小动物或导盲犬、助听犬等工作犬除外)。
6.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7.打火机、火柴。
8.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
9.MACE 催泪瓦斯、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的器具。
10.液体氧气装置。
11.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12.医用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如旅客因病确需在机上使用氧气瓶,需提前72小时向公司提出申请。)
13.燃料电池。
14.救援背包。
15.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
二、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1.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超过手提行李重量、尺寸规定时,按照占座行李规定办理。如:重要文件和资料;可转让票据、证券、货币、汇票; 珠宝;数码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个人电子设备;钥匙、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 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旅行证件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 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损坏或政府对任何物品的没收,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2.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3.充电宝、锂电池。
三、行李包装、重量及体积的限制:
1. 托运行李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
6)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2)重量、体积限制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 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首都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2. 手提行李
(1)适用范围
资料箱;照相机或望远镜;外衣或衣袋;袖珍书籍或手包;可折叠式行李车;尿布;阅读材料;婴儿及儿童类用品;雨伞或拐杖;笔记本电脑;全折叠式婴儿车;金银首饰、珠宝、有价票证、证券等。
(2)手提行李限制
持头等舱及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国际航班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国内航班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 千克,体积均不超过20×40×55 厘米,且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