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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厅绝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毕伏段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手誉,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