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严禁超越职责范围越权执法和擅自上路执法;严禁路政车辆在执行非路政案件时使用警报器和警示灯;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严禁酒后上岗和粗暴执法;严禁着装出入舞厅、酒吧或在公共场所喝酒行令;严禁收费不出具路政赔(补)偿专用票据或出具非路政收费票据;严禁乱扣车、证照和乱收费、乱罚款;严禁超越行政许可时限或故意刁难管理对象;严禁路政专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洗浴、休闲等码没场所;严禁处理路政案件以收代管和对超限超载车辆以罚代卸。凡违反这一规定的路政执法人员,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辞退或开除公职。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敏纯,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迟拿纳,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