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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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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