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偏见是对于性别角色与关系所具有的偏差、错误之见或因性别差异而产生对他人不公平的看法或态度。相较于“性别刻板印象”,“性别偏见”更侧重于负面的、概括性的态度和论断。所以,对性别偏见的认定多以负面的性别刻板印象为主要指标。所有性别的人群(包括跨性别者、性别酷儿、流性人、间性人等非二元性别人群)都可能遭受到偏见。
性别偏见与性别歧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者性质不同。性别偏见是性别歧视行为的思想源头。发生在家庭、校园、职场等不同场合的性别偏见,会以语言、教科书、新闻舆论、个人与组织行为、文艺作品等为输出载体,为遭受偏见的对象和社会带来不同方面和程度的负面影响。
在法律方面,有关禁止性别偏见导致的性别歧视内容在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以保护不同性别群体的平等权利。在教育方面,我国教育部门针对中小学阶段的相关教育规定主要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性别意识的建立和提高等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性别平等是全面性教育中的主题之一,学习者不仅需要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还需要了解如何看待性别不平等、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建立基于性别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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