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在原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经修改合并,依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外国企业。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征收30%的企业所得税,另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要就其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纳税,但允许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已纳税款。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关于税收优惠在新旧税法衔接过程中按从新从优原则解决,其主要内容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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